摘要:文章以司法領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性質劃分為契機,從行業管理的角度對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的條件、性質和補償內容進行梳理。通過分析發現,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過程中存在收回條件的公共性政策、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界定不清,公共利益與不可抗力的關聯性不足,補償內容存在責任歸屬不清、涵蓋范圍不足等問題。建議在改革國有建設用地用益物權、建立統一的國有土地市場的基礎上,將因公共利益實施的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改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征收,并通過對接國土空間規劃明確征收主體、優化管制模式。
關鍵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征收;行政行為
中圖分類號:F301.2;F06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6995(2023)06-0052-07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837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特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體系研究”(20&ZD090)
作者簡介:李樂(1983—),男,山東省冠縣人,東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級工程師,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博士,從事國土規劃、土地復墾、生態修復研究。
通訊作者:姜廣輝(1980—),男,山東省東阿縣人,北京師范大學自然資源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研究方向為土地評價、規劃與可持續利用。E-mail:macrophage@bnu.edu.cn。